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评价对象分两个系列,校内教学单位为一个系列,其他部门和单位为一个系列。两个系列采用相同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分系列进行考核。
第三条 评价原则:评价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年终评价相结合、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评价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等5个方面基础管理评价内容,同时对科技成果转化、资产管理方面重大表彰奖励和改革创新、资产管理突出问题等,分别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
第五条 评价指标:分为管理体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等。
第六条 管理体制方面,评价内容包含:
(一)体制建设;
(二)队伍建设;
(三)制度建设。
第七条 资产配置方面,评价内容包含:
(一)配置预算;
(二)专项采购;
(三)配置标准;
(四)采购管理。
第八条 资产使用方面,评价内容包含:
(一)信息化建设;
(二)入库管理;
(三)日常使用;
(四)资产变动;
(五)资产调剂;
(六)出租出借;
(七)收入管理;
(八)公房管理。
第九条 资产清查方面,评价内容包含:
(一)清查盘点;
(二)问题整改。
第十条 资产处置方面,评价内容包含:
(一)单位决策;
(二)技术鉴定;
(三)材料提交;
(四)存放管理;
(五)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按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评价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评价得分之和确定评价结果,得分≥90分为“优秀”;90分>得分≥60分为“合格”;得分<6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年12月份前后进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充分调动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按照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将资产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确实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部门单位自查自评和学校评价两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详见附件)中各指标体系的评分标准,对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
(二)学校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评价,以按照平时工作情况记录为主,结合集中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等为辅,给出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自行留存备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自评报告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该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二)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的场馆、场地、教室、仪器设备、房屋等国有资产。
(三)因损坏、丢失、火灾和水淹等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不报。
(四)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较好的部门单位,学校将在资产配置方面优先保障;对资产管理绩效较差的,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针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整改落实台账,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资产配置和预算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