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学校公用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一般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各类房产及附属建筑物,包含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统管共用”的原则,建立公用房屋动态调控机制,切实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屋使用单位为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的内设机构。无机构编制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统一监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的三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公用房屋配置、使用等管理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
(二)研究确定公用房屋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使用部门的职责、任务。
(三)监督检查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
(四)对公用房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方案。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对公用房屋资源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用房屋产权管理,对全校公用房屋的管理使用情况登记备案。
(三)核算学校各类公用房屋的配置总量,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实施细则,牵头组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用房屋的配置和调整,监督检查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收回闲置公用房屋。
(四)参与公用房屋建设规划和验收工作,组织学校旧房拆除的论证、申报工作。
(五)进行公用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六)负责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公用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等,结合实际,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归口管理公用房屋实施细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归口机关办公用房等公用房屋管理。
(二)宣传统战处归口学校文化展馆等公用房屋管理。
(三)教务处归口教学科研用房等公用房屋管理。包括各院系教室、实验实训室、公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室,教师办公用房、学团工作用房、资料室、公共教学用房等公用房屋管理。
(四)继续教育学院归口学术交流中心等公用房屋管理。
(五)学生处归口学生公寓等公用房屋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归口食堂、餐厅、中水厂、配电室、换热站、配送中心、维修设备用房、物业公司用房等公用房屋管理。
(七)保卫处归口各楼宇警卫安保用房、消防控制室、学校各大门保安室等公用房屋管理。
(八)图书馆归口图书馆等公用房屋管理。
(九)信息网络中心归口网络机房、各楼宇网络设备间等公用房屋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归口大学生活动中心、文奂楼学术报告厅、人才公寓、10号公寓、体育场看台以及各类闲置等公用房屋管理。
以上未涵盖的在用公用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负责或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直接负责。
第九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所使用公用房屋的内部安排、调整和上报审批,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公用房屋的安全和完整,如有闲置应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并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交回手续。
第三章 配置原则
第十条 遵从保障一线原则。优先考虑保障教学科研一线用房需求,教室功能保持不变,其他用房可以改作教室,原则上教室不能改作其他用房。
第十一条 遵从健全机制原则。健全完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公用房屋三级管理体系,依靠制度规范公用房屋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遵从统筹管理原则。强化学校对公用房屋的统筹管理,按规定核算学校各类公用房屋配置总量,科学制定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遵从规范公开原则。严格配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过程规范透明。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及时维护公用房屋管理信息,坚持动态监控,提升公用房屋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学校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用房的配置方案,由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制定,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使用单位用房进行核定,对不在配置范围之内占用公用房屋的,及时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使用公用房屋实行备案制度。公用房屋使用单位依据学校确认的配置方案,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备案表》(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临时原因需要增加或调换用房,须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增加/调换审批表》(见附件2),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在核定面积内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配使用,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超出核定面积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经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配置使用。为避免公用房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闲置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屋,学校无条件收回。
离职等人员应于办理相关手续前交还原公用房屋。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的使用性质。如需变更公用房屋使用性质,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用途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经校领导签批后执行,并在《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信息。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学楼内一般不安置非教学科研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转为办公用房或用于经营、出租及其他。各单位在业余时间利用学校房产资源开展对外服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并按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使用期间若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改造审批表》(见附件4),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并保证房屋完好和安全。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外,并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根据规划,门牌号码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编排、分类制作、统一安装,单双号排列有序,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遮挡、更换。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公用房屋的管理,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学校公用房屋资源。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反规定的,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屋处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新建各类房屋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确权手续,并根据工程决算材料、工程移交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公用房屋增加手续。公用房屋产权证件及相关的土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完整资料和图纸等档案资料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移交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备案表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增加/调换审批表
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用途变更审批表
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屋改造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