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处置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四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专门负责对土地、房屋(含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文物陈列品及家具用具等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和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挂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处置一次,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主要包括: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交《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意见。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提出处置预案,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
(四)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收缴处置收入,处理相关账目,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备案。
第八条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符合资产处置条件,但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收藏。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应当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不适宜以拍卖等方式进行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以国家法律法规办法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一)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或置换方式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新产品的出现,导致现有部分设备在本校内使用价值不高,又不适合作报废处置的。
2.由于条件改善,部分资产被淘汰,按报废处置不合适的。
3.性能指标和精确度达不到特定标准,但能转为他用的。
4.已被开发并有偿利用的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
5.由于其他原因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无偿调拨的。
(二)报废方式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效能丧失,或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改装、改良的。
2.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已达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3.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即使可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重置价值50%的。
4.因学校规划和发展建设需要而拆损的。
5.已丧失时效,再无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
(三)报损方式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在经济来往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挽回的坏账损失。
2.在使用和保存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
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
4.盘亏、毁损、盗失、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第十一条 以下资产处置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
(一)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
(三)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五)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六)盘亏、挂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不动产登记、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注册资本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由原使用单位负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凡配套部件等不齐全者均不予处置。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办法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须依据批准文件和实际需要,组织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或者增加相关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