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为学校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家具等。
(三)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等作为低值品、易耗品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与报告等。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做到账实相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发挥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任务是:以产权管理为中心,以科学配置和有效使用为目标,通过规章制度和监督考评,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对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辖资产进行统筹管理与配置,实施监督与指导,负责拟定和审核归口资产购置项目,参与论证、采购、验收、处置等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与主要职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运行及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指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确保占有、使用和管理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具体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并经审计部门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计价。
(三)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八)无法确定价值或者价格的根据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九)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出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实际价值与原来估值不符情况时,可进行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其他情况不得任意变化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指根据学校为事业发展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和盘盈等活动配备资产的行为。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购建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标准配置,购置方式及流程根据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由经办部门、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共同办理接收、交接和登记手续及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等进行验收,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等自行进行验收,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集中批量采购项目,由申请采购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
(一)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入固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票据,审核时,使用单位需提供采购审批、货物发票、合同协议、验收单等材料,最后由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
(二)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三)使用单位对购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采购管理相关要求,依据财务工作流程,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报销结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学校档案室负责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工作制度,加强使用培训工作。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得长期闲置。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所在单位的指导下,与接任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学校出现机构设置调整、资产场所变动、人员岗位变动、人员调离等情况的,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15日之内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凡未办理的,学校将暂停配置相关资产,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置换、盘亏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不需用的闲置资产。
(二)经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集体研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三)初步处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五)按规定上缴处置收益,进行账务核销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对造
成固定资产损坏与丢失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
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核算工作,反映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对。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审核、数据备份、系统管理;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等。
(三)使用单位负责按使用人、保管人、使用地点等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变动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统,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报表及分析说明,定期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管好用好学校固定资产,是各部门、各单位和全校教职工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要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增强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可能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学校固定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政策情节严重,造成学校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实施,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