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学校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
(三)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工作。
(四)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协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报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部门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名(含简称)、学校冠名权等进行管理。
(二)宣传统战处负责对校徽、校歌、校誉、标识、校内道路、房屋及构筑物命名权,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等进行管理。
(三)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对相应层次的、以学校名义办学的招生特许权以及校内外培养培训基地(站点)等进行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等进行管理。
(六)特许经营权,属后勤经营范围的,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属于知识产权转化经营的,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七)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网络信息资源和各类信息系统产权等进行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管理。
(九)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与本部门、单位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出处置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资产在促成学校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十三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独占和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在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教材、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为著作权,亦称版权。
(四)专有技术:即非专利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校的无形资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的,专门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活动的土地,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接受另一单位有偿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商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的,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八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的所有者地位。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成果保护及权利归属明确后,凭相关书面材料,完成无形资产的明细登记、汇总,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账面值。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申报、审批、评估、签约。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学校审批。必要时聘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现行价值进行评估。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签约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没有通过审批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所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每年年底将无形资产使用情况统计汇总,送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评估并在相应账簿中登记,且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体现: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学校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代替,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按学校规定的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的审批权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学校专利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簿体系。使用部门设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无形资产明细台账(备查账),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设立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计划财务处设立无形资产财务明细分类账和总账。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资产管理人员(或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分别进行调查和登记。当无形资产产生其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具体监管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未履行职责,不如实登记上报,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