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使用学校资金,以签订合同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内容。学校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债 务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 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 同货物;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及维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 险服务、运输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项目负责”的管理体制。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和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采购与招标。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 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参与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审计办、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信息网络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以召集会议或采用分别征求意见与会签方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查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研究、审定本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
目采购方式。
(六)指导、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标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七)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采购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年度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确定采购方式; 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规范使用预算一体化系统, 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录入、报批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学校委托采购与招标事宜;组织项目单位提 交项目建议书、技术及商务需求,组织项目单位审定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及校内会审,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开标、评标。
(五)负责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信息发布、评标、定标等工作。
(六)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合同;负责收集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反馈意见。
(七)负责年度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汇总与统计,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档案建设与管理。
(八)负责供应商信息库、评审专家库建设与完善。
(九)负责做好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有关事宜的协调处理。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会同采购办编制、调整、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审核采购与招标文件,落实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三)审核采购与招标项目合同,依据合同办理报销结算。
(四)对规避采购与招标的项目予以财务监督,对未执行采购与招标规定的不予报销结算。
(五)负责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的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 审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审核重大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 对纳入审计范围的项目及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三)对规避采购与招标的项目予以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和单位, 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承办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遵守采购与招标的制度和纪律。
(二)组织并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工作;负责申报采购与招标计划,落实项目预算,并对所申请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编制项目需求,提供供应商资格条件、商务及技 术要求、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等资料,提出建议采购方式。
(四)负责修订、送审采购与招标文件。
(五)负责对采购与招标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释义和答疑。
(六)参加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参加对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七)负责合同的拟定、报批、签订、履行、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合同签订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负责向采购办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九)负责项目单位采购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及时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学校采购办。
(十)项目单位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涉及新增资产的依程序 7 日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15日内办理报销审批手续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 中采购”和“项目单位采购” 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由采购办组织实施,适用范围为:
(一)纳入《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二)纳入《山东省政府分散采购目录》,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 50 万元、服务 50 万元、工程 60 万元。
以上目录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每年公布文件执行,学校采购办及时在相关平台上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由采购办组织实施,适用范围为:
(一)《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预算金额 1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采购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适用范围为: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分 散采购目录》内同一“二级品目”下,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学校集中采购与项目单位采购的总额度不能超过省财政厅的限 额标准。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超出限额范围的,须使用政府采购或 工程建设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涉密项目、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项目或延续 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合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 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凡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与招标项目,按照国家、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采购与招标结果须报采购办备案,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文件、制度和经济活动需要,学校工作 范围内,应进行招标的事项,由项目单位报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或规避招标。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 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批量集中采购、网上超市、定点采购、 单一来源、紧急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指在公开媒介上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并在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 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比过大的。
(三)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 般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 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 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指采购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 工程、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批量集中采购。指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 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交 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采购方式。
(八)网上超市。指通过网上商城下单,适用于小额零星通用类货物采购,网上超市的范围以省财政厅相关文件为准;有直购、竞价、电子反拍三种交易形式,直购形式下,采购人可以直接选定产品及对应供应商;竞价、电子反拍模式下,采购人按照 规则随机或自主选择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价格最低的成交。
(九)定点采购。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所实施的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通过网上商城实施。
(十)紧急采购。指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难以按国家、省、市等采购相关规定完成采购的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方式由采购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确定后,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方式。
(一)属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由采购办统一组织实施, 由采购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采购方式。
(二)属于学校集中采购和项目单位采购组织形式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项目单位采购 3000 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从合格供应商处直接采购。
2.项目单位采购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采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3.学校集中采购 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采购办牵头组织,一般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4.学校集中采购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如下工作程序实施采购与招标工作。
(一)项目立项与论证。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每年下半年按照工作程序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单位在立项前 要进行充分论证,搞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科学合理。
(二)项目预算编制。计划财务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 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学校财力确定经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细化采购计划,报采购办。
(三)编制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市场调查情况、 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包括: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四)项目采购申请与审批。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预算经费、采购计划等,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应提前 30 天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工作台--审批--采购审批—提报采购审批工作流程,其他项目原则上提前 7 天提报,经学校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组织环节。审批要求如下:
1.预算在 3000 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由各预算控制部门(项 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不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工作台审批)。
2.预算在 3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单位--采购办--计划财务处--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分管采购工作领导--校长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学校企业微信工作台审批)。
3.预算在 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审批流程同上述第 2 条。同时,需项目单位提报项目论证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签字件作为采购明细附件上传企业微信。
4.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流程同上述第 2 条。同时,需项目单位分管领导牵头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分管领导、分管采购工作领导、校长签字同意。其中,3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党委会研究通过。
项目单位须提报领导签字件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作为采购明细附件上传企业微信。
5.项目单位在填写企业微信审批流程时,要做到事前沟通, 及时征求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意见,要全面、详细,按要求提报 相应材料,完成审批流程后方可进入采购实施环节。采购审批流 程(采购审批表)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6.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无论资金多少,均需按照采购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五)项目采购组织实施。采购办会同项目单位编制、审定、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办会同项目单位、审计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对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采购办组织参与开标评标,对外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采购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其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单位采购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须遵循如下要求:
1.学校集中采购: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一般采取询价等方式组织实施;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一般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实施;2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1)采取询价方式, 由采购办牵头组成不少于 3 个部门、不少于 3 人的采购小组,一般由审计办、计划财务处、采购单位 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员优先从校内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选择, 询价对象不少于 3 家。在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审批表》《采 购记录表》、《采购报价表》或报价文件、询价对象营业执照复印 件留档备查。《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2)采取竞争性磋商、谈判方式, 由采购办会同项目单位于组织实施前 3 天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组成不少于 3 个部门、不少于 3 人的采购小组,一般由审计办、计划财务处、采购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人员优先从校内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选择,磋商对象不少于 3 家,并召开现场磋商会或谈判会,根据磋商或谈判结果确定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采购报价表》或报价文件、磋商或谈判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或谈判人员身份证明或委托书等留档备查。《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3)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4)学校原则上不进行紧急采购,因特殊原因且工作急需的,由学校采购办负责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项目单位及时在企业微信提报采购审批,并在项目名称中注明紧急采购,审批结束后将采购审批报学校采购办备案。
2.项目单位采购:
一般采取询价方式采购,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须提前与采购办协商。在询价采购时,要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采购小组,询价对象不少于 3 家,并将采购过程形成的《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采购报价表》或报价文件、询价对象营业执照报采购办审查备案。《采购审批表》《采购记录表》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六)合同制订与执行。项目单位与中标人洽谈、拟定合同, 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验收、资金支付等事项。
(七)项目单位向采购办反馈中标单位履约情况。
(八)档案建设与管理。项目完成后,采购办牵头负责将项目的立项批复材料(项目部门提供)、招标材料、验收材料、审计报告、其他相关材料分类收集、立卷建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变更与调整。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报批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需提交书面考察论证报告,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经相关负责人、专家签字同意后组织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且需一次采购与招标的项目或在 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之前需开展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可申请预采购。 预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提出预采购项目的内容及时间、 计划财务处安排资金,采购办履行报批手续,经学校同意和上级 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结束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资金。验收工作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采购办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办会同审计办、计划财务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二)项目单位需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三)项目有质保金(或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质保金前, 项目单位须对项目执行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退还。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及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并受理有关投诉。采购办、项目单位须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按照学校加强重要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工作,使其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将必须进行采购与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与招标的。
(三)采购与招标工作中采取走形式、明招暗定,私下泄应保密信息的。
(四)采购与招标过程中,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娱乐和旅游邀请,接受供应商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拒绝或不上交的。
(五)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与招标工作,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私下接触供应商,或在谈判中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以及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擅自同意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的。
(八)发现供应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九)明知属于以次充好、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而不拒 绝或不追究违约责任,接收质量不合格产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随意高出合同价格进行结算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限额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起施行,原淄师办字〔2018〕 33 号文件同时废止,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
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记录表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报价表
附表 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记录表
项目名称 |
|
提报单位 |
|
提 报 人 |
|
采购方式 |
|
采 购 过 程 |
供应商名称 |
|
确定合作单 位的过程和 依据 |
1.采购小组构成: 2.询价过程记录: 3.评议过程记录: 4.评议结果依据: |
采 购 结 果 |
合作单位 |
|
合作价格 |
|
联 系 人 |
|
联系方式 |
|
供货期(工 期)和付款 |
|
其他事宜 |
|
采购小组 成员签字 |
日期: |
附表 2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报价表
项目名称:
|
规格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计 (元) |
备注 |
分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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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分项 2 |
|
|
|
|
|
|
分项3...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价(元) |
|
增值服务 |
|
注:本报价为全费用含税总价。
报价单位(盖章):
报 价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