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鲁教财字〔2021〕1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规范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各类仪器设备财产权属于学校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立项、论证、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系统化管理,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体制,教务处归口管理教学教研、实验实训类仪器设备;科研处归口管理科研类仪器设备;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类仪器设备;保卫处归口管理消防、安保类仪器设备;信息网络中心归口管理网络信息化类仪器设备;其他类别的仪器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计划、立项、论证、指导、监管等职责;各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者,具体履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使用等职责。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所辖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在谁名下由谁管理”,管理单位要责任到人、精准管理。若其他使用单位使用,要服从管理单位安排,共同确保仪器设备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 范围界定、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与已经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同品种、规格、型号的仪 器设备或数量较多,属于“大批同类”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属于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中,跟随主机进行管理。
(四)学校认定应该列入固定资产的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五)其他低值仪器设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仪器设备账。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为准,并按此分类编号、入账、 建卡。
第八条 仪器设备计价: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按购入价入账。
(二)调拨的仪器设备按调拨价入账。
(三)捐赠的仪器设备按购置价(新购)或评估价等价格 入账。
(四) 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的总价入账。
(五)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 际情况估价入账。
(六)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仪器设备, 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质量提高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由使用单位提报,教务处等部门同意,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账、卡、 物相符。
(七)仪器设备维护或修理,其支出费用均不计入固定资 产原值。
第三章 计划、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 10 月份,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实训、教学教研、科学研究、 后勤保障、安全消防、信息化建设等需要,制定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或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条 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申报、论证、评审。
(一) 申报。各使用单位或申请人提出仪器设备建设的项目申请。对于申购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事先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对所申报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必要性、性能指标、价格、安装与使用条件、使用效益等负责。
(二)论证。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 门、单位对申购的仪器设备开展进一步论证,对各使用单位申 报的论证报告予以审核,依据论证结果确定仪器设备配置计划, 对申报项目提出意见。
(三)审批。经论证后的申请项目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执 行。项目还需上级评审的,按程序和要求上报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预算编制和采购。
(一)预算编制。经批准立项的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或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二)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购置前,优先从市级公物仓进行调剂。
第十二条 计划的调整与变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已经研究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任务变更和市场变化, 申报单位确 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做变动的,应及时按原报批 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因计划提报单位未及时 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损失的,由计划提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固。
(一)由各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办等部门共同做好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仪器设备到货后,各使用单位负责接货及初验。初验工作包括 检查货物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货物的完整性及包装是否完好, 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锈蚀等情况,设备经 初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各使用单位要组织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验收小组,成员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指导教师、 资产管理人员等,必要时可聘请其他院系或校外技术人员。参加评标的技术人员在验收时介绍情况,但不能参与验收,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单价在50万(含50万)以上的大型仪器 设备,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办等部门可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再次检查复验或直接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验收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验收,使用单位及时建立管理账簿和业务技术档案,详细填写学校《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书》。
(三)仪器设备的入账建卡。验收合格的设备,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把资产信息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并上传有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录入的资产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各使用单位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信息卡片(即条形码标签),并及时将标签粘贴到位。
(四)各使用单位一般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涉及新增资产的依程序一般在7 日内办理资产登记入库。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协调供应商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办理索赔或退换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海关等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五)仪器设备质保期满前,各使用单位要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对仪器设备检查,检查无问 题的,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由接受或使用单位办理接收、验收、入库和入账等相关手续。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有关政策进行监督。
第四章 使用、共享和维护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的仪器 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 申报、验收、管理等工作;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直接责任,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大型仪器设备建立培训上岗制度,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保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对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水、防尘、防腐、 防震等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要针对各自职责,指导、监管好在实验室使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加强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簿和维修维护记录簿,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维护维修情况及时、准确进行记录、存档。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维护,使用单位不能维修维护的应及时向各归口管理部门报修,若各归口管理部门无法解决的,会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共享互通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特别是实验实训、教学教 研等仪器设备,教务处等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促进校内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教学科研协作,充分发挥资源 共享共用作用。若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展资产有偿服务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进行合作共建项目涉及仪器设备的,各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合作共建协议中应该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仪器设备发挥效益,保障设备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由使用单位提出拆改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及经费预算等,报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拆改。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鉴定,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核,鉴定合格后及时调整账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经费,用于全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五章 借用、调剂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校内借用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学校允许使用单位进行正常的调整。校内借用仪器设备, 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条,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惜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确有特殊情况,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收回出借的仪器设备,借出单位必须进行认真勘验。出借仪器设备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可在校内无偿调拨。 使用单位内部调拨由使用单位决定;单位之间的调拨经各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核定,以上调拨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调拨手续,先调整设备账卡再调整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新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5 个月以上未能使用或原有仪器设备超过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使用视为闲置,对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确需调剂的,填写闲置资产登记表,经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调剂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已超过使用年限并确认已丧失使用效能的仪器设备,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损坏严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各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迅速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废单,按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效益考核和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对新购置仪器设备质量跟踪监控机制,仪器设备申报、论证、招标采购、到货验收、使用、设备 质量等实行终身责任制,使用单位要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的监控,对出 现以下现象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新购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闲置的;
(二)因主要设备不配套无法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预期实验项目未能开出的;
(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通过验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