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实验(训)室资源使用效率,增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能力,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根据《淄博市市属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校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活动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学校鼓励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参与共享。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应遵循“专管共用、成本补偿、非盈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单台或成套价值达10万元的仪器设备,纳入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搭建的省级共享平台,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以满足学校、地方、国家及校企共建的需求。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并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列支大型仪器设备维护费、维修费、奖励等费用。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从共享服务收入和提供共享服务的科研项目经费中适当提取。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使用。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内容:
(一)为用户进行研制、开发、检测、试验、编程、分析、鉴定、测量等;
(二)为用户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承接进修、学习业务;
(三)为用户进行实验或科研;
(四)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转化、复制加工;
(五)其它服务。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参照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市场价格确定收费标准,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制定收费标准时参照以下要素:
(一)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五)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用于学校管理费(含税金)支出,20%用于开放共享基金支出,45%用于使用部门(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耗材等费用支出,20%用于个人劳务支出,包括科研项目中聘用的辅助人员支出,5%用于使用部门(单位)管理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开放共享基金列支仪器设备维护费和维修费,原则上不超过维护费或维修费总额的30%;对于开放共享工作突出的,可以提高维护费或维修费列支标准,但不得超过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评比和考核,并按照15%-20%的比例表彰奖励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开放共享基金列支资格和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1.避开学校开放共享平台,私自对外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服务的。
2.上报共享数据时弄虚作假者的。
3.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