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服务教学科研和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支配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资产租赁、对外服务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程序报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四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工作;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协调办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实际管理者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与承租单位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账务管理;审计办公室负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资产租赁
第九条 资产租赁包括学校土地、房屋、场馆和仪器设备等。资产租赁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租赁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五)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第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一)正常需用的资产。
(二)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国家政策或学校规定不得对外租赁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租赁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采取协议定向租赁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评估价或市场公允价格。
第十三条 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初审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三)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形成租赁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四)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批;由学校自行批准的,按照学校相关审批意见实施。其中:
1.对租期较短、租赁价格较低的设备、场地、房屋等临时性租赁业务由学校自行审批。资产使用单位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严格按学校审批后的资产及收费标准执行。资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租赁。
2.除上述第1条外,学校资产租赁事项均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其中,一个会计年度内租赁期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以下资产租赁还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单独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独立院落租赁;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租赁;单项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
第十四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资产租赁一般每3年进行一轮公开竞标,确定租赁费用。对新增租赁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标确定租赁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章 对外服务
第十六条 对外服务一般指学校将教室、实验实训室、体育场馆、报告厅等场所场地对外开放使用的行为。对外服务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点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如确需出借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出借学校资产。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考《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底价参考表》(见附件2)进行综合测算。
第十九条 无明确收费标准和参考标准的收费计算依据是:运行成本+适当利润。
(一)运行成本包括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后恢复初始状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运行所用的水电费、实验指导费和其他为保证设备运行必须费用等。
(二)利润的大小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稀有程度、使用频率和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情况由资产使用单位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隐瞒、少收、不收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一条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相关单位应按学校财务预算的要求,将当年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和下年度预计收入情况如实报送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积极拓展增收渠道,全面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章 责任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追究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用途与申请不符的。
(七)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九)收益使用管理不善,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管理,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底价参考表
附件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表
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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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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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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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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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事由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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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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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场所及设施设备需求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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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属管理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 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计划财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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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各一份。
2.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执行,若违反审批意见,将追究相关责任。
3.使用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和保护,如有设施设备损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附件2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底价参考表
资产名称 |
底价参考标准 |
备注 |
普通教室 |
300元/天 |
200元/半天(含多媒体) |
阶梯教室 |
600元/天 |
400元/半天(含多媒体) |
文德楼报告厅 |
1000元/天 |
600元/半天(含多媒体) |
文德楼会议室、接待室 |
600元/天 |
400元/半天(含多媒体) |
大学生活动中心舞台及会场 |
8000元/天 |
5000元/半天(含灯光音响) |
大学生活动中心会场 |
3000元/天 |
2000元/半天(不含灯光音响) |
文奂楼学术报告厅(演出用) |
15000元/天 |
10000元/半天 |
文奂楼学术报告厅(会议用) |
8000元/天 |
5000元/半天 |
艺术楼演播厅 |
3000元/天 |
1500元/半天 |
舞蹈房(大、小) |
800元/天、500元/天 |
500元/半天、300元/半天 |
琴房 |
200元/天/台 |
100元/半天/台 |
数码钢琴教室 |
1000元/天(25台琴) |
600元/半天 |
计算机房 |
3元/小时/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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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录播室 |
1000元/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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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教室 |
1000元/天 |
600元/半天 |
微格教室 |
1000元/天 |
600元/半天 |
视频创作室 |
1000元/天 |
600元/半天 |
实验实训室 |
1000元/天 |
600元/半天 |
田径场 |
3000元/天 |
1500元/半天 |
足球场 |
1500元/天 |
1000元/半天 |
室外篮球场 |
800元/天(1个场地) |
500元/半天 |
室内篮球场 |
2000元/天 |
1500元/半天、晚上灯光300元/4小时 |
室内乒乓球室 |
1500元/天(10台) |
800元/半天、晚上灯光300元/4小时 |
室内羽毛球场 |
500元/天(1个场地) |
300元/半天、晚上灯光300元/4小时 |
备注:
1.未明确价格的其它场地及设施设备,参照以上底价参考标准执行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测算。
2.计算使用天数以实际占用时间为准。晚上不超4小时按半天计。
3.学校正常教学以外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时间,底价参考标准可按照7折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