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完善资产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坚持“单位领导、业务指导、履职考核”的工作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配备固定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原则上各单位只配备总资产管理员1人,也可结合实际在本单位设置1-2人二级管理员协助工作。资产管理员由单位根据任职条件自行确定,确定后的资产管理员需填写《淄博师专资产管理员登记表》(见附表1)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单位应及时确定新任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填写《淄博师专资产管理员变更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本单位人员和资产状况,工作认真细致,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热爱资产管理工作,能够主动学习和掌握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技术,具有一定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资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及相关流程。
第九条 按时参加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和会议,熟悉并正确使用资产管理、房产管理等信息系统。负责和组织本单位资产的验收、录入、变更、调拨、报修、报失、报损、报废、标签粘贴等工作。
第十条 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损毁、遗失等情况调查,参与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与调配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闲置浪费。
第十二条 单位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搬迁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组织和监管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负责办理教职工入职、岗位变动、离职等情形的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并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十四条 认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定期对单位保管、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各类
资产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的购置计划申报、资产出租出借等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单位资产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单位资产基础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单位资产绩效考核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整理保存好单位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资料。
第二十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资产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考核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依据平时日常管理工作完成记录情况综合评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管理员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按照各单位职能类别评选出前30%的个人为优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资产量大小,为资产管理员增发一定的绩效奖励,由各单位在每年绩效考核奖励二次分配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