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房产资源,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中办发[2014]64号、鲁办发[2014]4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出台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各类办公用房,不包括机要室、收发室、警务室以及各类开放窗口类型的功能性办公场所,但功能性办公场所须参考本办法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二、学校办公用房建设和配置使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副厅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正处级领导干部不高于24平方米,副处级领导干部不高于18平方米,处级以下人员不高于9平方米。
三、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配置标准的,优先采用调换、合用的方式进行整改,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确实难以调换且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实施工程改造的,要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并建立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四、办公用房按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多处办公地点的,须向学校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国资办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给予配置。
五、在规定用房标准内,如有机关部门、院系超出或低于同类单位平均用房面积达10%以上,由国资办负责进行调配以降低或提升该单位用房平均面积至合理范围内。
六、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因人员变动调整引起办公用房标准变化,要及时与国资办联系进行调整以符合国家规定用房标准。
七、办公用房不得私自出租、出借,禁止私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使用办公用房须保持房屋整洁干净,符合学校安全、节约、卫生、校园形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八、学校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实行主要领导问责制,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资办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统筹与管理,承担日常管理与统计检查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做好纪律监督,对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附属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国资办负责协调解决。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