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5年02月19日 15:49  点击:[]

 

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缴入公物仓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超限额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可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线下办理或通过“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线上办理。为优化服务流程,鼓励采取线上办理。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充分利用“山东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依据权限可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超标准、超限额配置、低效运转、闲置的国有资产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淄博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不含公务用车、公有房产)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报废处置。

(二)主管部门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不 含公务用车、公有房产、土地使用权)。

其中,批量价值为同一批报废的各类资产的资产原值总数。市属高校上述情况资产处置由各高校自行审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公有房产(除市属高校、公立医院)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的公务用车、公有房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其中市属高校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属高校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本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市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属重大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市级无偿划出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无偿划入市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申请表》(见附表1;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表2;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拍卖、竞价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首次意向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未达成转让意向或拍卖流拍的,须按报批程序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再次处置价格不低于上次价格的90%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淄博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申请表》(见附表3;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核准或者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淄博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申请表》(见附表3;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以及《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见附表4;

(二)单价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资产报废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淄博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申请表》(见附表5;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含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和对外投资(含股权),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通过上缴公物仓形式进行资产处置的,按照《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淄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淄财国资〔201718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关闭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000 邮编:25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