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共享和优化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共享是指以资产的整合利用为目标,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推进国有资产有效利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整合和共享机制,要打破部门、单位限制和垄断,探索创新学校内部国有资产的共享和整合方式。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共享的原则:
(一)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发挥最大使用价值。
(二)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杜绝重复购置和盲目建设现象。
(三)按照区域性、功能性及学校专业发展和专业群建设规划,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元化的教学仪器设备及公共设施等资产的共建、共管和共享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平台,如教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验室实训室共享平台等。对占用的价值量大、利用率低的教学仪器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通过资源共享、制度约束等方式在不同部门、单位和院系之间进行整合利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借助共享共用平台,集中整合国有资产和资源,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资产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调剂使用是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状况,对闲置不用的资产、低效运转的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其他需要调剂的资产,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划出和划入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结合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对长期低效运转或闲置的资产予以认定。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相关标准,对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界定并做出判断。
第九条 各院系、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要积极主动地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提出拟调剂或处置意见。学校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统一在校内不同部门之间、校内同一部门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各院系、部门、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计划,结合其资产存量、使用现状及工作需要,按照先调剂、再购置的原则,提出资产共享、调剂以及购置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院系、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建立学校“公物仓”,集中管理公共性资产。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配置的资产、被撤销的部门单位所占用的资产、机构合并或分立后的剩余资产、课题研究结题后的资产及部门单位闲置资产等均应纳入学校“公物仓”管理范围。“公物仓”管理的资产,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本办法自2021年4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