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受赠资产和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30日 08: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受赠与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学校及其所属各单位,用于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将单位的财物,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资助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定期公布捐赠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受赠的文物、陈列品、交通工具等进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受赠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类资产进行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受赠的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对受赠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受赠的树木(树林)、景观石、基建工程项目等进行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受赠的图书及文献资料(含电子文献资料)进行管理。

(七)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对受赠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

(八)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受赠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管理;负责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受赠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七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

第八条 接受捐赠单位,须邀请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加捐赠活动,共同见证、造册登记接收受赠资产清单,由接受捐赠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捐赠方等共同签章确认。捐赠方与接受捐赠单位原则上要签订捐赠协议,协议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和接受捐赠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第九条 接受捐赠资产,应持上述多方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并凭验收凭据到资产部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在两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原则上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

(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入账手续有困难的,报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理。

第十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和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累计折旧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若受赠的固定资产无市场参考价,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第十一条 受赠无形资产,按照捐赠方提供的资产评估价值登记入账。无评估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第十二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捐赠者的致谢事宜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和接受捐赠单位负责牵头办理。

(一)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楼宇、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十三条 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单位资金、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事先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包括学校定点扶贫。一般利用已达报废条件尚可利用的

资产对外捐赠。捐出资金、在用资产的,一律从严审批控制。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一)利用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需经办单位报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审核后,按照学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二)利用学校在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需经办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学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的办理流程: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由捐出单位事先填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上拟捐赠报告、捐出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学校决策程序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审批。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 学校对外捐赠应与受赠人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如遭受自然灾害除外),协议签订事宜由资产捐出单位负责。资产捐出单位捐赠后需向受赠人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票据。

十九 学校有关部门和捐出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的跟踪监督,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单位和原资产使用单位应凭有关捐赠报告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票据于30日内办理资产的转移和调出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募集捐赠,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各单位或个人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的,学校将责成其纠正直至收回该资产的使用权;对外捐赠的,受赠方不按捐赠协议使用学校捐出资产的,学校将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方返还捐出资产。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 借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5月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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