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的公平与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采购招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相关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评标专家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校内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专业类别划分
第四条 校内评标专家库,只适用于淄博师专校内集中采购招标使用。
第五条 校内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主要划分为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三大类。详细划分类别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对校内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审查实施领导。校内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评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校内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考核、管理、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学校纪委审计办公室负责对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承诺在校内评标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一般满八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省市评标专家。
(三)熟悉采购招标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参加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并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参加校内评标专家推荐和审核认定。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校内人员,均可由所在部门推荐。推荐时填写《淄博师专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复印件;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一条 校内评标专家采取随时申报、集中统一认定的方法。符合校内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可随时提出申请认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时间进行集中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校内评标专家,由学校发放《淄博师专校内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校内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和结合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更换;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评标专家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评标专家库中。
(三)每三年复审一次,经复审通过后方可续聘。
第十四条 校内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校内评标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招标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校内招标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校内评标专家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复审不合格:
(一)被有关部门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六条 校内评标和咨询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胜任评标和咨询工作、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校内评标专家申请的,可以随时解除校内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 评标专家权力、义务及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评标专家具有下列义务:
1.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监督。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3.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5.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6.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
7.配合处理异议和投诉工作。
8.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二)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和行为;不得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办法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四)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五)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
第十九条 校内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人员从校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纪委审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现场备案签字。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通知本人,并告之评标时间、地点,但不得告知评标内容。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确定的评标专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组织重新抽取。
(一)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以及与招标有关活动中有违规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四)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参与评标的。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评审中不按本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采购招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不配合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需求单位代表作为评标小组成员参加校内集中采购招标评审过程中,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评审工作纪律的遵守,比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淄博师专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