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02日 09:45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爱护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

第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定保管、维护、使用制度及科学的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保管、使用责任制。保管人和使用人要自觉爱护固定资产,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管好用好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固定资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一)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三)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上报,造成损失的。

(四)使用单位没有明确保管使用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五)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妥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六)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退休等)或者机构调整过程中,固定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七)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八)因公物私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九)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十)因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五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失,且当事人及时如实上报,经查证核实后,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固定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或者学校保卫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的。

(三)固定资产因本身因素或使用年代过久,在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

(四)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五)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六条  损失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个人赔偿。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资产使用单位管理不善,属于单位责任且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赔偿。

(三)学生借用固定资产导致损失的,批准借用教职工有责任督促学生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一)固定资产赔偿标准

1.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算赔偿金额。

2.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的1.1倍系数计算赔偿金额。

3.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1%计算赔偿金额。

4.藏品损失的赔偿金额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确定。

(二)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固定资产损失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按上述(一)标准再提高10%计算赔偿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资产原值。

第八条 损失赔偿处理程序

(一)发生固定资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资产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被盗,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使用单位应查明事故原因。如属于责任事故的,应明确责任人和相应的责任,组织专家对资产损坏情况进行技术认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资产损失程度和赔偿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三)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审批意见进行赔偿处理或进行固定资产维修。相关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后,在15日内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学校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程序。

第十条  对于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等情况,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图书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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