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27日 10:5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号)《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淄政发〔2002〕160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前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者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统筹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为学校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二)负责监督、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研究部署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

(五)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账目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等工作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监督用于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内部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完成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编制报表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验收、维修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学校公用房屋统一调配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归口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

(一)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1.办公室:负责学校名称、荣誉、车辆、档案、文化展馆、人才公寓、10号公寓、行政办公用房等资产管理。

2.宣传统战处:负责学校校徽、校标、校誉、校史馆等资产管理。

3.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实验实训场所等资产管理;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及组织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立项申报、论证报批,监管教学设备使用与维护。

4.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管理和监督。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术交流中心等资产管理。

6.科研处负责科研类设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进行立案建档和管理。

7.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等资产管理。

8.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堂、餐厅等后勤服务用房、房屋附属物及其他构筑物、绿化树木奇石雕塑以及后勤服务使用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9.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安保类资产管理。

10.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类)和图书馆用房等资产管理。

11.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工程以及互联网域名、IP地址、软件正版化等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12.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办公设备、家具、公用房屋、土地等资产管理

13.体育系负责体育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

以上未涵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管理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单位或直接负责。

(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办法和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2.负责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入库,进行账、卡、物及日常维护保管的管理。

3.负责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工作。

4.负责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是资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须配备兼职(或专职)资产管理员办理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使用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部门、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规程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办理本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清查统计、处置等有关手续。

(四)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五)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其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相关资产完整交回本部门、单位保存或调剂使用,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且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离。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评价结果与部门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应将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考核工作,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

用、接受捐赠等,学校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购置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受赠部门应按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对外投资,避免形成呆账、坏账。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有房屋、土地的确权手续,完善档案建设。严格管理公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按要求及时入账。

第三十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对各部门、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有权调剂处置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使用部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占有、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占有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其产权应当明晰。

(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三)学校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四)国有资产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对资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不得隐匿真实情况,并有责任和义务予以追缴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一般程序为: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按程序申请报废、报损:

(一)严重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也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新购设备价值的。

(七)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八)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研究同意,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对外投资收益、资产租赁收益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第四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收取、催缴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各部门、单位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权属证明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知识产权证明等,并将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产生产权纠纷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处: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的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上级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各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录入指定使用的管理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坚持各部门、单位内部检查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四)没有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有偿使用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提供资产担保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此前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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