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18日 09:14 gzb 点击:[]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建设规范科学的采购和招标工作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提高服务效率,保证采购和招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统一采购和招标管理要求

凡使用学校经费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外来经费购置有形无形资产,均应遵循本管理办法。各部门列支办公经费的购置项目,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采购。

二、审批程序

(一)本年度预算内确定的项目,购置金额4000元以下,由各经费控制部门自行审批采购;预算内4000元以上购置项目,由各单位填写采购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二)预算在4000-10000元的购置项目,先后由国资办、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校长审批,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由国资办协调。

(三)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分别报分管本单位校级领导、国资办、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校长审批,需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由国资办协调。

(四)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必须填写《重大购置项目论证表》,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细节论证。

(五)所有购置项目,在实施前须到财务处落实资金使用方式。各部门须加强购置项目的统筹管理,禁止以零星分散形式逃避学校统一采购。

(六)办公设备及家具的购置,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确实因工作实际需要配置超出标准的办公设备,须提报书面申请,报分管校级领导、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三、采购实施程序

(一)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由国资办负责上报,实施政府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购置项目,由国资办、使用部门组成不低于2人的采购小组实施采购,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确保优质优价。

(三)预算金额在1-5万元之间的购置项目,由国资办牵头组织包括国资办、纪检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等不低于3方3人的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谈判、考察、询价等方式进行购置。

(四)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自主购置项目,由国资办按照招标程序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不宜进行招标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五)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三个月内零星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原招标或采购价格的情况下,可直接从原供货单位进行采购。

四、招标工作管理要求

(一)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立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审定学校招标项目及招标方式;审定标书;参与、监督招标过程,审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意外情况,否决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意见。

2、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政府采购工作的上报、协调、组织等工作;标书文件的拟定、报批、发放、接标;组织招标项目的调研考察、招标、验收等工作;组织和管理评标过程,会同相关部门签订合同,监督合同执行;做好招标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

(二)招标范围与金额标准

1、凡具有竞争性、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购置项目,必须列入学校招标范围。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类设施设备;

(2)图书、教材、网络、物业、设计、开发、服务等项目;

(3)基建、维修、绿化、装饰、工程设计、审计、监理项目;

(4)大宗办公用品、材料、被服、其他物资等;

(5)保险、广告、无形资产利用以及大宗资产的处置等项目;

(6)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招标的其它项目。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1、达到政府集中采购要求的项目,上报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

2、学校自主招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招标或采购形式:

(1)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不少于3家),以竞争性磋商或谈判方式进行招标。

(3)询价、谈判: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达到招标条件,但存在过于零碎或单纯、供应商到校投标意愿不强、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唯一渠道采购等问题,不适合组织正式评标的,可组成招标小组采取市场考察询价、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方,实施采购。

3、达到招标条件,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须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招标工作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1、招标立项与考察调研。

(1)项目提报部门应加强计划性,原则上须在距开标日期30日之前,完成项目申请、论证、学校领导审核批准、落实资金及付款方式等工作程序,在招标办指导下制定标书技术部分。

(2)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纪检部门人员对拟招标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做好市场摸底,完善招标方案。

2、标书制定与发放。

(1)标书格式、内容编排、招标程序和评标要求等由招标办负责制作;标书中关于项目名称、数量、使用要求、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付款结算方式等内容由项目提报单位负责提供并最后审定;

(2)标书内容须符合公平公正、具备竞争性的特点;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符合竞价规则,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方便评标。

(3)标书定稿须经项目提报部门、招标办、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标。1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学校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标书发放的同时,必须在学校网站或招标办网站上进行公示。

(4)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标同时须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实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组织发放标书。

3、开标、评标。

(1)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低于三家时原则上应宣布择期另行开标。

(2)开标前由纪检人员检查投标人资质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评委人数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评委原则上从校内外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提报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1人,其他相关人员经过批准可列席招标会,没有表决权,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

(4)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中,招标办、纪检部门人员负责组织和监督招标过程,处理相关事务,原则上不能担任评委。其他成员实行不固定方式出席招标,一般不超过2人,出席人员随机确定。

(5)评标时,原则上按照普通评委、项目提报单位评委、评委组长、学位领导的顺序进行发言与表态。

(6)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优良等依据进行综合评价,一般以投票或计分方式确定评标结果,并现场公布。特殊情况下不能立即确定中标单位的,须向所有投标人说明原因。

(五)招标后的合同签订、供货、验收、付款等工作

1、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提报部门与合同科共同与中标单位订立经济合同,招标办负责审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或变更时,须出具变更情况说明,报招标办和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验收工作由招标办牵头,以具体管理和使用单位为主,纪检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贵重专业设备验收时须聘请专家参与。

3、验收合格后,由计划财务处根据验收报告和合同进行付款。质保期结束时,须由国资办、使用部门出具书面的无质量问题证明后方可进行质保金款项结算。

五、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在招标、验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杜绝先购后审现象。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件:淄博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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